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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元年吳傳祖等三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51年(咸豐1年)吳傳祖等3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張數為1張。戳記有15,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淡水廳邑用印」4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2枚、「清賦騐訖」1枚、知見用印2枚、驗訖用印1枚、印章3枚。立契人為吳傳祖、吳阿苟等3人。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埔地壹處,又帶禾埕餘地。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新埔街,帶宵裡坑大坡圳水、配納大租谷。吳傳祖等人因乏銀別創,將此水田埔地賣給蔡阿真。交易金額為佛銀370大員。此契約之「清賦驗訖」戳記或「清賦騐訖」,係表示此契約蓋有「清賦驗訖」或「清賦騐訖」戳記,係表示此筆土地經過清賦局的查核清賦過程。在西元1886年(光緒12年)劉銘傳擔任巡撫期間成立清賦總局,進行土地改革,包括量田與清賦。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51~185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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