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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十四年坂本信道致黃秋抵當權拋棄證書

本物件為昭和14年(1939)2月4日坂本信道致黃秋抵當權拋棄證書。內容為昭和14年(1939)2月4日,位在臺中州臺中市大正町三丁目9番地株式會社彰化銀行之代表取締役坂本信道立抵當權拋棄證書。其不動產坐落員林郡埔塩庄瓦磘字瓦磘359番,於昭和6年(1931)2月2日臺中地方法院員林出張所第932號,以金4500圓,辦理根抵當權設定登記之分又全部根抵當權拋棄。此致黃秋。物件上有「□□取締役印」2枚;「出張所」1處,並左下角有彰化郡鹿港街鹿港字大有口八O陳炳燦,用印「炳燦」1枚,共印記4處。右上貼有「日本政府收入印紙3錢」印花貼紙1枚。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坂本信道
  • 日期
    年代: 昭和拾四年弍月四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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