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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六年抵當權者有限責任鹿港信用組合代表監事蔡德宣致黃秋等根抵當權壱部拋棄書

本物件為昭和6年(1931)1月25日抵當權者有限責任鹿港信用組合代表監事蔡德宣致黃秋黃駿傑根抵當權壱部拋棄書。內容為昭和6年(1931)1月,抵當權者有限責任鹿港信用組合代表蔡德宣,以座落員林郡埔塩庄瓦磘字瓦磘土地第359番及員林郡埔塩庄瓦磘字西勢湖土地第481番,2筆土地於大正14年(1925)6月12日登記受附第4825號順位8、6番債權額金5000円的根抵當權設定登記之壱部拋棄。代書書記料金30錢,臺中地方法院所屬司法代書人許經寶,用印「司法代書人許經寶」1枚。物件上另有「員林出張所」用印1處;監事蔡德宣用印「德宣」5處;土地登記號用印2處。共印記9處。物件上貼有「日本政府收入印紙3錢」印花貼紙1枚。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蔡德宣
  • 日期
    年代: 昭和六年壱月弍五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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