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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十二年王火特有權賣買豫約定頭字

本物件為西元1923年(大正12年)王火特有權賣買豫約定頭字,張數為1張。戳記有3,為印章3枚。立契人為王火。賣買豫約定頭字,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畑3分。杜賣所有物地點為員林郡埔鹽庄瓦磘。王火因乏金別創,將此畑賣給連河。交易金額為金100円。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23~192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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