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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十年詹炭壹部杜賣盡根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921年(大正10年)詹炭壹部杜賣盡根契字,張數為4張。戳記有14,為「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出張所印」1枚、「臺中地方法院員林出張所印」1枚、「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出張所」半截戳記4枚、印章5枚、印章半截2枚、其餘1枚。立契人為詹炭。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畑5分。杜賣所有物地點為員林郡埔鹽庄瓦磘。詹炭因乏金別創,將此畑五分賣給王清田。交易金額為金90円。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21~192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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