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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八年彰化廳馬芝堡鹿港街土名新興警第一三四號施金敦立田園山林建物敷地歸管契字證

本物件為明治38年(1905)1月彰化廳馬芝堡鹿港街土名新興警第134號施金敦立田園山林建物敷地歸管契字證。內容為明治38年(1905)1月,立田園山林建物敷地歸管契字人施金敦,記坐落彰化廳馬芝堡瓦磘庄土名瓦磘,有高祖施宅碧名下5筆田園、山林、建物敷地,傳下曾祖長光套、弍光寬兄弟2人。再傳祖元用時因家計困窮將應分田地出賣,誘因無田地可耕出本籍入贅馬芝堡萆蔴厝庄陳氏。明治35年土地調查登記業主仍用高祖名,故施金敦向提出管理人分割,管理人施水不同意,金敦即於明治37年11月27日向臺中地方法院和解中立提出。經族親戚友調停,於管理人施水與關係人兄弟值等備出龍銀80圓,付與施金敦領收,自此不敢異言,復生覬覦之心。此係族親戚友公同評議,無有反悔,合立歸管契字1枝(紙),付執為炤。調停公人房親施大追、族親施忠謀,用手印;在場知見人兄賊,用手印;秉筆者族親施貽新,用印「□□□」1枚;立田園山林建物敷地歸管契字人馬芝堡鹿港街土名新興警第一三四號施金敦用印「施金敦」,共6處。合計手印及用印共10處。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施金敦
  • 日期
    年代: 明治三十八年一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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