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昭和十年吳石頭等同立合約證書

本物件為昭和10年(1935)3月14日吳石頭等同立合約證書。內容為昭和10年(1935)3月14日,南投郡南投街茄苳脚第413番原野1分6厘2毫,及第428番雜種第、道路等土地之利害關係者,即證書末尾連署者吳石頭、吳石車、吳旺、吳紀東、蔡根土、蔡有義、蔡有傳、蔡竹蒲、蔡亨、蔡成、張海鵝、張萬枝、王滿、王牛、劉有德、劉有從、劉有信、劉有福等共有,併同立合約證書,作成協議決定,賣卻第413番原野1分地,得金500圓,用於建築各關係者共有的公廳等,共5項條款。物件上共有123處印記。該證書共作10通分別由吳石頭、蔡亨、吳紀東、吳旺、蔡根土、張海鵝、劉有德、楊允字、林文德、鄒水代表各執1通。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吳石頭
  • 日期
    年代: 昭和拾年三月十四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