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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七年借用人蔡根土致金主曾合擔保付金圓借用證書

本物件為昭和7年(1932) 12月3日借用人蔡根土致金主曾合擔保付金圓借用證書。內容為臺中州南投郡南投街茄苳腳421番地借用人蔡根土,于昭和7年(1932)12月3日確實借用領收金額120圓,清償期限昭和12年(1937) 12月2日,利息額每年13%,利息支付時間每年12月2日支付。擔保土地為南投郡南投街茄苳脚第417番,田2分3厘,共有權1/3,有登記濟證書共為擔保。物件上有「蔡根土」印記3處,左側有書記料金1圓30錢,臺中地方法院所屬司法代書人壁谷萬吉用印「司法代書人壁谷萬吉」印記1枚,共印記4處。物件右上角貼有「日本政府收入印紙10錢」印花貼紙1枚。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蔡根土
  • 日期
    年代: 昭和七年 拾貳月参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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