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44年(道光24年)蔡萬水立杜賣盡根契字,張數為1張。無戳記。立契人為蔡萬水等,有承祖父接蔡家遺下水田1叚、厝地1所、旱園1處、併帶菓子、竹叢等件,杜賣物所在地點坐落土名南□牛食水庄,年配納番大租粟。因乏銀費用,將此業出賣與吳連抱觀,交易金額為佛銀170大員。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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