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道光十四年鄭傳祖等三人立杜賣盡根絕契字(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34年(道光14年)鄭傳祖等3人立杜賣盡根絕契字(含契尾),張數為2張。戳記有7,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淡水廳邑用印」4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2枚。立契人為中港街鄭傳祖、神扶、江水。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旱田、埔園1所。杜賣所有物地點為馬麟潭,配納番大租粟。鄭傳祖等人因乏銀別創,將此旱田埔園賣給陳廍記。交易金額為價銀420大元。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34~1834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