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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二十三年林紹賢等立合約字

本物件為嘉慶23年(1818)2月林紹賢林國英張士俊立合約字。內容為:嘉慶23年(1818)2月,林紹賢、林國英、張士俊將合資購得土地,議定收租、納課、收存契字之分配。嘉慶22年(1817)10月,林紹賢、林國英、張士俊合資,以林紹賢、林國英出名字承買張福生下大安庄水田3叚,四至界址載在張福生賣契內;其中林紹賢出銀1300元,林國英出銀650元,張士俊出銀650元;共銀2600元。又于嘉慶23年(1818)正月,以林紹賢、林國英名字承買張烱山等下大安庄公館前水田併埔地,四至界址載在張烱山等賣契內;其中林紹賢出銀100元,林國英出銀50元,張士俊出銀50元,共銀200元。茲我3人商議,將承買張福生、張烱山等契券交林紹賢收存,其水田併埔地交林國英、張士俊就近贌佃耕種,并將埔地開墾年收租谷除完德化社大租,外餘剩小租作4分:林紹賢得2分,林國英得1分,張士俊得1分。所有每年完納德化社大租完單,議交林國英收存。我3人公同掌管,遇有應費項:林紹賢出1半,林國英、張士俊合出1半,不得推諉。今欲有憑,立合約1樣3紙,各執1紙為炤。代筆康置隋;立合約字林紹賢、林國英、張士俊,畫押憑記。物件上有「閤执炤」字樣之左。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國英等3人
  • 日期
    年代: 嘉慶弍拾叁年弍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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