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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九年陳秋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83年(光緒9年)陳秋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張數為2張。戳記有14,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新竹縣邑用印」4枚、「新竹縣邑用印」半截戳記4枚、、半截騐訖1枚「清賦騐訖」1枚印章1枚、半截戳記1枚。立契人為大甲東庄陳秋金有自開墾水田2叚,杜賣物所在地點坐落土名新社後。第1叚址在三角仔,水份應淂壹半,第2叚址在草埔尾,原帶大埤□口及番婆井泉水,年配納番主大租粟。因乏銀別用,將此2叚水田出賣與鉄砧山脚庄黃配觀,交易金額為銀捌828大員。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83~188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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