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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八年林祥記立杜賣盡根田契字(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82年(光緒8年)林祥記立杜賣盡根田契字,張數為2張。戳記有12,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新竹縣邑用印」4枚、「新竹縣邑用印」半截戳記3枚、騐訖1枚、「清賦騐訖」1枚、印章2枚。立契人為大甲館林大有即林祥記。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2段合為1處。杜賣所有物地點為大甲東後湖,配納大甲東社番主大租谷。林祥記因乏銀別創,將此水田賣給黃烈、黃配、黃助等。交易金額為佛銀2350大員。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82~1882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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