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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五十年虎尾鎮長王玄政致廖溫正虎尾鄉鎮(區)(市)公所處理出租人私有耕地租約案核定應與承租人續訂租約通知書

本物件為民國50(1961)年5月5日虎尾鎮長王玄政致廖溫正虎尾鄉鎮(區)(市)公所處理出租人私有耕地租約案核定應與承租人續訂租約通知書,共1張。內容記載:虎尾鄉鎮公所核定應與承租人續訂租約通知書發文日期50.5.5虎鎮民字第4235號,受文者廖溫正,出租於江証誓耕作之南虎字第2023號私有耕地租約內之耕地未依法申請收回自耕,承租人已依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申請繼續承租經本公所呈奉50 4 21縣(市)(局)政府金地權字第16060號令核定依照減租條例第20條第5條規定,自民國51年(1962)元月1日起至55年(1976)12月31日止續訂租約6年。物件上有「雲林縣虎尾鎮公所印」半枚、「虎尾鎮長王玄政」各1枚,「虎鎮民字第4235號」、「虎尾鎮」、日期印印記各1處,共計5處。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王玄政
  • 日期
    年代: 中華民國伍拾年伍月伍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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