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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螺鎮長廖秉輝致廖溫正西螺鄉鎮(區)(市)公所處理出租人私有耕地租約案核定應與承租人續訂租約通知書

本物件為民國50(1961)年5月22日西螺鎮長廖秉輝致廖溫正西螺鄉鎮(區)(市)公所處理出租人私有耕地租約案核定應與承租人續訂租約通知書,共1張。內容記載:西螺鄉鎮公所核定應與承租人續訂租約通知書發文日期50.5.22字號3862,受文者廖溫正,出租於廖玉堂耕作之西廣字第41號私有耕地租約內之耕地未依法申請收回自耕,承租人已依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申請繼續承租經本公所呈奉雲林縣(市)(局)政府雲府地權字第16068號令核定依照減租條例第20條第5條規定,自民國51年(1962)元月1日起至55年(1976)12月31日止續訂租約6年。物件上有「雲林縣西螺鎮公所印」半枚、「西螺鎮長廖秉輝」各1枚,「雲林」印記3處,「西螺」印記1處,「雲府地權」印記1處,共計7處。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廖秉輝
  • 日期
    年代: 50.5.22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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