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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螺鎮長李騰芳致廖溫義西螺鄉鎮(區)(市)公所處理出租人私有耕地租約案核定應與承租人續訂租約通知書

本物件為民國56(1967)年5月31日西螺鎮長李騰芳致廖溫義西螺鄉鎮(區)(市)公所處理出租人私有耕地租約案核定應與承租人續訂租約通知書,共1張。內容記載:西螺鄉鎮公所核定應與承租人續訂租約通知書發文日期56.5.31字號4765,受文者廖溫義,出租於林登梀耕作之西振字第1號私有耕地租約內之耕地未依法申請收回自耕,承租人已依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申請繼續承租經本公所呈奉雲林縣(市)(局)政府地權字第27320號令核定依照減租條例第20條第5條規定,自民國56年(1967)1月1日起至61年(1972)12月31日止續訂租約6年。物件上有「雲林縣西螺鎮公所印」、「西螺鎮長李騰芳」各1枚,「雲林」印記3處,「西螺」印記1處,共計6處。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廖溫義
  • 日期
    年代: 56.5.3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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