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民國54年(1965)雲林縣長廖禎祥致廖溫正雲林縣政府辦理鹿場農地重劃區重劃工程費用貸款數額通知書並通知書收到回單聯,共1張。內容記載中華民國54年(1965)4月2日雲林縣長廖禎祥致文 54.4.2雲府地劃字第15643號 查廖溫正應負擔本縣鹿場農地重劃區重劃工程費用之5成,金額3168元,實際應貸款金額1201元,所貸款1201元須即歸償,希望在本(54)年5月1日攜帶國民身分證、保證人2人,並持通知書,前往西螺鄉鎮公所逕向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派駐人辦理。物件上有「雲林縣政府印」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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