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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四十四年虎尾鎮長吳興旺致廖溫正函雲林縣虎尾鄉鎮公所通知書

本物件為中華民國44(1955)年5月10日署名虎尾鎮長吳興旺致廖溫正函雲林縣虎尾鄉鎮公所通知書,並附雲林縣政府審核承租人請續訂租約案出租人應呈繳租約通知書,共1組2張。內容記載:雲林縣虎尾鄉鎮公所通知書字第853號,受文者廖溫正,事由:通知(1)私有耕地租賃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黏貼印花票;(2)其出租耕地奉雲林縣政府(44)雲府地權字第10477號令規定,仍應與承租人續訂租約6年;(3)未貼足印花應於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到公所繳貼,逾期不貼應自負漏稅之責。物件上有「雲林縣虎尾鎮公所印」1枚。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雲林縣虎尾鄉鎮公所、吳興旺
  • 日期
    年代: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五月拾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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