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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出租人廖溫正與承租人陳木茸仝立臺南縣私有耕地租約

本物件為民國38年(1949)出租人廖溫正與承租人陳木茸仝立臺南縣私有耕地租約,共1張。內容記載臺南縣私有耕地租約,南虎字第32號,出租人廖溫正之私有耕地虎尾鎮過溪子地號54-4、56、54-6租予陳木茸,詳載三筆土地之坐落、地目、等則、面積、正產物總收穫量(台斤)、租率以及租額等數據;租賃期間自民國38年(1949)1月1日起至43年(1954)12月31日止;租率規定依正產物收穫總量為375‰最高額,其原低於375‰者從其原有約定之規定計算。又應納地租之繳納地點為臺南縣虎尾鎮頂溪里三戶,而水租負擔則分為特別水租由出租人負擔,普通水租由承租人負擔。租約末端有承租人陳木茸用印、出租人廖溫正用印,以及證明人虎尾鎮長陳餘泉,用「虎尾鎮長山□」與「□□□□□□□□公所□部」之印,以上印記各1枚,另承租耕地表的四角有「陳木茸印」4枚,共計8處印記。立約日期中華民國38(1949)年6月12日立。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木茸、 廖溫正
  • 日期
    年代: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二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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