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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七年立昌又批明字

本物件為明治37年(1904)立昌又批明字,立契時間為明治37年(1904)10月。地點不詳,立契人為立昌,內容:「連春分下壹房係歸于立昌承項,當日憑鬮拈定福字號田業壹股,不料立昌姪因前時賭博大過,少欠人工債務,最多債主迫取,無可如何,哀求伯叔前來向父親分出連春分一房田業出來,以開拆人上債務。然家父與家叔分飱之候,立昌姪仍然共處,至今年月既久,但家中用費近時不敷人工數百元,愿將自己福字號田2處,一處金字面上面車路過,埔租銀十二円;又糖部角贌谷五碩五斗歸還父親,添完人工債務。又將祿字號田張屋糖二十五碩,調換福字號甘仔園田二十六碩,其餘家物器械一概歸還立昌分下經管,以開拆人工債務以承連春之統。」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立昌
  • 日期
    年代: 明治三十七年十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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