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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九年林取等四人立杜賣盡根埔園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93年(光緒19年)林取等4人立杜賣盡根埔園契字,張數為1張。戳記有3,為「臺北縣警務署」半截戳記2枚、「印章1枚。立契人為林取等4人。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埔園壹所。杜賣所有物地點為中港南港仔中心埔,年配納番大租錢。因乏銀費用,將此埔園賣給許登和。交易金額為佛銀40大員。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93~189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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