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939年(昭和14年)3月7日,斗六郡斗六街林銀炉、林坤村、林銀和及林銀和親權林蔡氏快領收虎尾郡西螺街買受人廖溫魁、廖溫義、廖溫進交付斗六郡斗六街土地賣渡代金殘代金全部,開立領收證明。臺南地方法院所屬司法書士林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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