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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十年馬渡義夫等判決確定證明

本物件為昭和10年(1935)7月3日馬渡義夫等3人判決確定證明,張數1張。「辯護士歐清石」戳印1枚,其餘1枚部祥,共計戳印2處。蓬萊不動產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取締役馬渡義夫,被告李承運、廖溫仁、廖溫進兩名法定代理人親權者為廖承丕。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馬渡義夫等2人
  • 日期
    年代: 昭和十年七月三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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