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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八年王葉氏等四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82年(光緒8年)王葉氏等4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契尾),張數為2張。戳記有6,為「淡水縣邑用印」2枚、「淡水縣邑用印」半截戳記3枚、「清賦騐訖」1枚。立契人為王葉氏。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承父王芬買過楊鴻劣等田業1所。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擺接保舊社邊,帶林海籌水大租,轉納社課谷、大安粮陂水谷、番大租谷。王葉氏因乏銀別創,將此田賣給林弼益。交易金額為價銀800大員。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王葉氏等4人
  • 日期
    年代: 光緒捌年十一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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