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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年林祥華等七人立杜賣盡根水田竹圍厝地契字(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71年(同治10年)林祥華等7人立杜賣盡根水田竹圍厝地契字(契尾),張數為2張。戳記有7,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淡水廳邑用印」4枚、「清賦騐訖」1枚、「□直庄業主林恒茂圖記」1枚。立契人為林祥華等7人。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用林祥記字號買過劉有彰水田2叚毗連1處。杜賣所有物地點為興直保海山頭十八分內田心仔庄,帶啞子坑18份公坡水源、張大圳水2份。林祥華等因乏銀別創,將此業賣給林本源。交易金額為紋銀2657兩1錢3分。板橋林家,為臺灣五大家族之一,林本源為林家之商號,為林家第三代林國華之本記號,及弟林國芳之源記號之合稱。林維源為林家第四代,林國華之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祥華等7人
  • 日期
    年代: 同治拾年拾壹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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