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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九年游張氏等三人仝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70年(同治9年)游張氏等3人仝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契尾),張數為2張。戳記有8,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淡水廳邑用印」5枚、「清賦騐訖」1枚、印章1枚。立契人為游張氏等3人。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承祖父買過族親游鼎宗田業犁分半張。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擺接保南勢角庄,配納永豐圳水、帶納雷朗社番大租粟。游張氏等人因乏銀別用,將此田業賣給林本源。交易金額為紋銀561兩。板橋林家,為臺灣五大家族之一,林本源為林家之商號,為林家第三代林國華之本記號,及弟林國芳之源記號之合稱。林維源為林家第四代,林國華之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游張氏等3人
  • 日期
    年代: 同治玖年弍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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