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同治五年何和尚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場竹林樹木屋字(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66年(同治5年)何和尚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場竹林樹木屋字(契尾),張數為2張。戳記有8,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新設臺北府淡水縣用印」5枚、「清賦騐訖」1枚、印章1枚。立契人為何和尚。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用弟何月名字合夥八股向番業戶潘給出公墾山場、水田等項。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拳山保暗坑內五張小租坑庄,配納墾戶首游啟源大租銀4角。何和尚因乏銀費用,將此業賣給林本源。交易金額為番銀250員。板橋林家,為臺灣五大家族之一,林本源為林家之商號,為林家第三代林國華之本記號,及弟林國芳之源記號之合稱。林維源為林家第四代,林國華之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何和尚
  • 日期
    年代: 同治伍年丙寅歲拾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