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同治七年林嬰等二人仝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68年(同治7年)年林嬰等2人仝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契尾),張數為2張。戳記有5,為「淡水廳邑用印」3枚、官府用印半截戳記1枚、「清賦騐訖」1枚。立契人為林嬰等2人。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用林蒼、林尾名字買過許振實水田1處。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擺接保港仔嘴庄,配大安圳水4分、帶納業主林大租谷。林嬰等2人因乏銀別創,將此水田賣給林本源。交易金額為價銀554元。板橋林家,為臺灣五大家族之一,林本源為林家之商號,為林家第三代林國華之本記號,及弟林國芳之源記號之合稱。林維源為林家第四代,林國華之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嬰等2人
  • 日期
    年代: 同治柒年拾壹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