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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三年許皆等二人仝立杜賣盡根水田屋地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64年(同治3年)許皆等2人仝立杜賣盡根水田屋地契字,張數為2張。戳記有8,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淡水縣邑用印」5枚、「清賦騐訖」1枚、印章1枚。立契人為許皆、楊繼緒。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合墾水田1半。杜賣所有物地點為三層庄,配納大租隘粟。許皆、楊繼緒等人因乏銀別創,將此水田賣給林本源。交易金額為紋銀115兩6錢。板橋林家,為臺灣五大家族之一,林本源為林家之商號,為林家第三代林國華之本記號,及弟林國芳之源記號之合稱。林維源為林家第四代,林國華之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許皆等2人
  • 日期
    年代: 同治叁年拾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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