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同治元年林生財等三人仝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字

本物件為西元1862年(同治元年)林生財等3人仝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字,張數為2張。戳記有10,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淡水廳邑用印」5枚、「包理社□□□□」戳記1枚、「金包里林業戶林再來長行圖記」1枚、「包社林□□記」1枚、「金包里業□□□□□」1枚。立契人為金包里社番林生財等3人。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埔地8股半。杜賣所有物地點為大貢尾,帶本坑圳水、年納業主大租粟。林生財等人因乏銀費用,將此業賣給宗親林礌。交易金額為價銀100大員。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生財等3人
  • 日期
    年代: 同治元年拾壹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