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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七年胡咸臨等三人立杜賣盡根契

本物件為道光17年(1837)胡咸臨等3人立杜賣盡根契,張數為2張。戳記有10,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淡水廳邑用印」5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2枚、「清賦騐訖」1枚。立契人為胡咸臨等3人。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2埓。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海山汛營盤下十八分,分納大租谷、年收小租谷、帶十八分埤圳、張家大圳。胡咸臨等人因乏銀別創,將此水田賣給林安邦。交易金額為紋銀112兩。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胡咸臨等3人
  • 日期
    年代: 道光拾柒年十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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