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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七年袁嘉可等三人立杜賣盡根絕契

本物件為西元1837年(道光17年)袁嘉可等3人立杜賣盡根絕契,張數為2張。戳記有13,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淡水廳邑用印」6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2枚、「清賦騐訖」1枚、業主「理番分府給龟崙社土目□□□長行記」1枚、印章1枚。立契人為袁嘉可等3人。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連山埔1所。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桃澗保龟崙老路坑廣興庄,帶本坑水溪埤圳、年納番業主大租谷。袁嘉可等人因乏銀湊用,將此業賣給陳宗庇。交易金額為番銀300大員。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袁嘉可等3人
  • 日期
    年代: 道光拾柒年拾壹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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