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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十一年李阿新立杜賣盡根水田契

本物件為西元1861年(咸豐11年)李阿新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張數為2張。戳記有11,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淡水廳邑用印」5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2枚、「清賦騐訖」1枚、半截戳記1枚。立契人為李阿新,有明買過許媽超兄弟等埔園1處,并買許串許六使等水份,杜賣物所在地點為枋藔街後港仔口。因乏銀別創,將此田并買水份等出賣與林本源,交易金額為銀68兩2錢。板橋林家,為臺灣五大家族之一,林本源為林家之商號,為林家第三代林國華之本記號,及弟林國芳之源記號之合稱。林維源為林家第四代,林國華之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李阿新
  • 日期
    年代: 1861~186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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