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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七年盧秀二立杜賣盡根水田契

本物件為西元1857年(咸豐7年)盧秀二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張數為2張。戳記有12,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淡水廳邑用印」5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2枚、「清賦騐訖」1枚、印章1枚、半截戳記1枚。立契人為盧秀二,有承祖父盧文琦鬮分遺下應得水田1處,帶陂頭圳水,杜賣物所在地點為擺接保石壁藔庄,又帶公竹圍內公田藔1座,作4份均分秀二應得1份,其水田帶各等項毗連1處計分為3叚,年配納番大租穀。因乏銀別創,交此業賣與林本源,交易金額為紋銀310兩。板橋林家,為臺灣五大家族之一,林本源為林家之商號,為林家第三代林國華之本記號,及弟林國芳之源記號之合稱。林維源為林家第四代,林國華之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盧秀二
  • 日期
    年代: 1857~1857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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