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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元年蔡順等三人仝立杜賣盡根斷田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51年(咸豐元年)蔡順等3人仝立杜賣盡根斷田契字,張數為2張。戳記有11,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淡水縣邑用印」4枚、「淡水縣邑用印」半截戳記2枚、「清賦驗訖」1枚、半截戳記1枚。立契人為蔡順、胞侄啟瑞、繼宗等,有承祖父遺下鬮份應得水田數叚,杜賣物所在地點坐落大坪林庄獅頭山脚,其水田、又帶過圳田1叚、又帶田1叚、又帶過圳田1叚,歷年配納口糧粟、又帶大陂圳水。因乏銀別創,此水田出賣與艋舺街瑞和號,交易金額為佛面番銀750大員。此契約之「清賦驗訖」戳記或「清賦騐訖」,係表示此契約蓋有「清賦驗訖」或「清賦騐訖」戳記,係表示此筆土地經過清賦局的查核清賦過程。在西元1886年(光緒12年)劉銘傳擔任巡撫期間成立清賦總局,進行土地改革,包括量田與清賦。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蔡順等3人
  • 日期
    年代: 1851~185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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