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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三年高公勝等二人立杜賣盡根契

本物件為西元1833年(道光13年)高公勝等2人立杜賣盡根契,張數為2張。戳記有10,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淡水廳邑用印」5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2枚、「清賦騐訖」1枚。立契人為高公勝即高鍾奕,有於嘉慶元年春,明買李伯春等10份內水田1份計2叚。年配納番大租谷、帶圳水。其水田2叚,杜賣物所在地點為嗄嘮別洋一水田1叚計10坵、一水田1叚計10坵。因乏銀別創,將以上水田1份2叚杜賣與林安邦,交易金額為紋銀986兩。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高公勝等2人
  • 日期
    年代: 1833~183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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