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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五年林水生等三人仝立杜賣盡根契

本物件為西元1835年(道光15年)林水生等3人仝立杜賣盡根契,張數為2張。戳記有11,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淡水廳邑用印」5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2枚、「清賦騐訖」1枚、業主「理番分府給龜崙社土目林大茅長行記」1枚。立契人為林水生、秀山、添生暨姪致祖等,有承祖父遺下明買得吳斗華伯水田山埔上下1所,杜賣物所在地點為獺歌坑中坑,帶圳水坑泉圳路上下3條。併致祖承祖父賜下長孫田,年配納大租粟,另崎處上租銀。因道光8年,已經出典謝郡官,無銀取贖足,乏銀別置,賣與謝郡官,交易金額為銀450大員。此契約之「清賦驗訖」戳記或「清賦騐訖」,係表示此契約蓋有「清賦驗訖」或「清賦騐訖」戳記,係表示此筆土地經過清賦局的查核清賦過程。在西元1886年(光緒12年)劉銘傳擔任巡撫期間成立清賦總局,進行土地改革,包括量田與清賦。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水生等3人
  • 日期
    年代: 1835~1835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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