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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七年吳斗伯等二人立杜賣盡根絕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02年(嘉慶7年)吳斗伯等2人立杜賣盡根絕契字,張數為2張。戳記有7,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淡水廳邑用印」4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1枚、「清賦騐訖」1枚、「理番分府龜崙社土目□山長行戳記」1枚。立契人為吳斗華伯,先年父親有向社番給出山林埔地1所。杜賣物所在地點坐落歌坑中坑,帶坑水埤子圳路上下2條,又帶山薗、茅屋1座,年納社番大租銀。因乏銀應用,將承父物業出賣與林啟觀,交易金額為清水佛面價銀153員。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吳斗伯等2人
  • 日期
    年代: 1802~1802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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