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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十六年張煌等三人立賣斷根田契

本物件為西元1811年(嘉慶16年)張煌等3人立賣斷根田契,張數為2張。戳記有13,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淡水廳邑用印」5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2枚、「清賦騐訖」1枚、「永□□□水□□□□□男記」1枚、半截戳記1枚、印章半截1枚。立契人為張煌、仝姪永喜、永壽,緣業主張必榮戶內庄佃蘇秀益等兄弟,因欠大租莫可清完。于乾隆35年,將伊父蘇見友,從前向業主張吳文給墾,杜賣物所在地點為潭底庄田園1所,估價立字退還業主張必榮歸管。交易金額為佛番銀折紋庫銀806兩。此契約之「清賦驗訖」戳記或「清賦騐訖」,係表示此契約蓋有「清賦驗訖」或「清賦騐訖」戳記,係表示此筆土地經過清賦局的查核清賦過程。在西元1886年(光緒12年)劉銘傳擔任巡撫期間成立清賦總局,進行土地改革,包括量田與清賦。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張煌等3人
  • 日期
    年代: 1811~181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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