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嘉慶7年(1802)蕭蔡立歸一掌管斷根絕契字,張數為1張。戳記有1,即業主林簡興。地點不詳,此物件係嘉慶7年嘉慶7年(1802)2月所立。此物件內容為歸一掌管斷根絕契,因蕭蔡乏銀別用,房親不願承租也甘願斷根,決定總交林露成前去掌管,並約定蕭蔡的子孫不得議言與滋事,故蕭蔡立下歸一掌管斷根絕契,以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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