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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七年張光彩等二人立杜賣盡根田契

本物件為西元1857年(咸豐7年)年張光彩等2人立杜賣盡根田契,張數為1張。無戳記。立契人為張光彩、張光耀。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公業1處。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新庄仔頭,帶上份林家田尾水、年配納業主定額大租粟。張光彩等人因乏銀別創,將此公業賣給林慶水、林玉環。交易金額為價銀204元。契約所載為公業,即為眾人之公共財產,非個人所獨有,一般而言,公共財之買賣,須徵得家族或宗親之同意,此公業尚須繳納大租戶業主之租粟。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張光彩等2人
  • 日期
    年代: 咸豐柒年歲次丁已拾壹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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