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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四年陳春枝立杜賣盡根田園契

本物件為西元1834年(道光14年)陳春枝立杜賣盡根田園契,張數為1張。戳記有3,為「淡水廳邑用印」1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1枚、番業主「□□□納擺記」1枚。立契人為陳春枝。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自置陳登雲水田1叚,帶連園1坵。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擺接保港仔嘴溪州庄,帶納番口粮大租谷、原食埤圳水1甲。陳春枝因乏銀別創,將此田園賣給鄭和記。交易金額為佛面銀960大員。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春枝
  • 日期
    年代: 道光拾肆年柒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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