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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四年臺灣布政使司掣給田主汪金柱的丈單;明治三十三年汪國家、汪朝成立永遠杜賣盡根水田契字;明治三十三年臺北縣第一百四十六號契尾給洪振祿

本物件為西元1888年(光緒14年)4月臺灣布政使司掣給田主汪金柱的丈單,其內容載明,西元1882年(光緒8年)林火賣田園,今淡水縣丈報堂字第6、8、13至17號番田由汪金柱擁有,坐落擺接堡港仔嘴庄,中則田園土地7分7厘0毫3絲,四至並賦,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為掣給丈單,日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西元1900年(明治33年)12月汪國家汪朝成立永遠杜賣盡根水田契字,承祖父於西元1882年(光緒8年)用金柱名號,買下林火水田壹叚,共12坵,坐落在擺接堡港仔嘴溪洲庄,東至林蔡兩家田為界,西至陳郭兩家田為界,南至港仔溝為界,北至透過圳二坵田至蔡家園及至郭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經丈量屬於中則田,範圍爲7分7厘0毫3絲7忽,每年應繳納番口糧6成大租谷6斗正,因乏銀費用,願將土地賣與老成發號即洪振祿官兄弟,同中盲定照依時值賣價元佛銀1000大圓正,當日銀業兩交,外無欠少,錢糧隨地過割,恐後無凴,立此為存照。 代筆人:邱蒼泰 為中人:蔡三頭、洪水龍 在塲見人:胞弟汪春德、胞叔汪水來 西元1900年(明治33年)12月27日臺北縣第146號契尾給洪振祿,其內容載明立賣田地人汪金柱相續人汪國家和汪朝成,住在擺接堡港仔嘴溪洲庄310番戶,於西元1900年(明治33年)12月把土地賣給老成發號即洪振祿外五名,住在艋舺江瀕街51番戶。所賣土地位於擺接堡港仔嘴溪洲庄堂字第6、8、13至17號,中則田7分7厘3毫0絲7忽6徵,價格為金1000円也,納稅銀金30円也,遵照西元1897年(明治30年)律令第4號契稅規則頒布。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汪朝成、汪國家、洪振祿、臺灣布政司
  • 日期
    年代: 1888~1900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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