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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一年月眉厝庄金振盛號立歸管田契字并明治三十三年契尾

本物件為明治31年(1898)12月,月眉厝庄金振盛號立歸管田契字并明治33年(1900)12月27日契尾,共2張。第1張,明治31年(1898)12月,月眉厝庄金振盛號有明買林作棟兄弟水田1叚,址在大埔洋客仔圳邊,原丈9分,清丈下下則1甲5厘8毫9絲。並買番大租在內全年應納地租銀2員7角1点及勻補屯租依例完納帶大圳水第柒鬮3厘、第拾玖鬮3厘。今因前北投埔庄林錦隆記有偹本銀400員,作4股合夥糖行生理,茲林錦隆4股欲先抽出2股,但此時糖行缺乏銀項,諸夥相商,愿將此田踏明界址,歸管與林錦隆自己掌管,當日議定時值歸管田價7秤,銀380大員正。口恐無憑,立歸管田契字1紙,並帶上手盡根契字1紙,原典字1紙,杜賣盡根契1紙,丈單1紙,合共5紙,付執為炤。代筆人林漢卿(畫押)、為中人林瓦郎(用印1枚)、知見主事林石降(畫押)、立歸管田契字人金振勝號(用印1枚)。第2張,明治33年(1900)12月27日大日本帝國政府臺中縣發給契尾1張。兩件有勘合用印「臺中縣南投辨務署印」1枚,及契尾上用印「臺中縣」1枚、「臺中縣南投辨務署印」半枚,共3處。契尾係明治33年(1900)12月27日大日本帝國政府臺中縣遵照明治30年(1897)律令第四號契稅章程授執契尾爲照發給。契尾番號178,契約年月日為明治31年(1898),種目為買受,買受人為北投堡北投埔庄林元威,賣渡人為北投堡月眉厝庄金振盛,即林宏。田地位置在北投堡大埔洋第566、568號,目的物下下則田1甲5厘8毫9絲,地租2円1錢2厘,金額380円,稅金11元40錢。物件上有戳記共計6處。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金振盛號
  • 日期
    年代: 明治叁拾壹年拾弍月、明治卅三年十二月廿七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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