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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十三年羅立興等仝立出杜賣盡根田厝餘埔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08年(嘉慶13年)羅立興等仝立出杜賣盡根田厝餘埔契字,張數為2張。戳記有10,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淡水廳邑用印」5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2枚、「尖山業主陳有容記」1枚。立契人為羅立添、立興、立敬、立乾、仝侄璋文、瑞文、琅文等兄弟侄7人,有承父遺下水田荒埔1處,杜賣物所在地點坐落山鈌子庄下崁坡下第二分田屋埔園1所。遞年原配納業主大租、又帶屯租谷。因兄弟乏銀費用,將7分內抽出大坍下甲2甲5分併帶正廳1半,出賣與吳時葉,交易金額為佛頭銀950大員。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羅立興等
  • 日期
    年代: 1808~1808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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