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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七年中港大厝庄堂兄弟林英河等仝立起耕典田契字

本物件為咸豐7年(1857)10月,中港大厝庄堂兄弟林英河、林文生、林漢江立起耕典田契字,共1張。咸豐7年(1857)10月,中港大厝庄堂兄弟林英河、林文生、林漢江因乏銀別創,將祖父遺下水田1叚,委託中人引介金勝利以佛銀250大元正承典,其田址在頂福德廟后七份仔內,東西四至明白載於契內。約定出典期限至10年,終聽林文生等偹足母銀,贖回印契。今欲有憑,合立典田契字1紙,并帶上手契合約字4紙,合共5紙,付執為照。為中併代筆魏而安、在場(知)見母親夏氏、甘氏、楊氏,立起耕典田契字人親堂兄弟林英河、林文生、林漢江,具名畫押。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英河等3人
  • 日期
    年代: 咸豐七年十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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