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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二十八年林隆趙等仝立分居合約字

本物件為明治28年(1895)葭月,林隆趙、林隆想偕侄林開堆立分居合約字,共1張。明治28年(1895)葭月,林隆趙、林隆想偕侄林開堆,因兄弟侄相商,意欲分居別圖,各自為業,公仝邀請族親到家酌議分爨。除各人私儲銀項抽出外,其餘家資等均勻作七股均分,趙應得3股,想與開堆應得4股;而出借銀員扣除各自所出私額,亦均分七股均攤,隨即仝堂拈鬮為憑。各人胎借字據各自收存掌管。口恐無憑,爰立分居合約字1樣2紙,各執1紙,以為存炤。代筆胞侄開明、為公親族侄維龍、知見胞弟隆標、在場族叔愈哖,仝立分居合約字人林隆趙、林隆想,具名畫押。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隆趙等3人
  • 日期
    年代: 明治廿八年葭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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