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同治十三年業主林安承立再結定額大租字

本物件為同治13年(1874),業主林安承立再結定額大租字,共1張。同治13年(1874),業主林安承與佃戶林慶水、林玉樊相議,因本戶田園原無大溪圳水,就本處泉源築埤堵水灌蔭,微收租粟。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前於乾隆22年(1757)間,奉文清丈,除有圳水之田按甲供租外,間有瘠田難堪按甲供輸,仍照臺例抽的。原承佃界址內墾成埔田前五叚,已結定額大租粟21石8斗正,今再結定額大租粟15石正,連前合共結定額大租粟36石8斗正。此係業佃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再結定額大租字1紙,永遠存炤。物件上有「給□□業主林安承□記」及勘合用印,共3處。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安承等3人
  • 日期
    年代: 同治十三年嵗次甲戌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