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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元年劉江水立賣杜絕盡根契

本物件為西元1862年(同治元年)劉江水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張數為2張。戳記有11,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鳳山縣邑用印」6枚、「鳳山縣邑用印」半截戳記2枚、半截戳記1枚。立契人為本庄劉江水,有承祖父物業明買過葉清源水田7分,又帶青埔田拾4坵,杜賣物所在地點坐落土名在仁武庄洋、帶水番7分、年納正供谷、又帶馬料;又水田1叚,坐落在頂中圳帶、納馬料谷,其田弍叚共49印。因乏銀費用,賣與本庄姚棕官,交易金額為佛面銀250大員。正供,係指法定的賦稅。清代臺灣漢人的開墾土地課稅,在劉銘傳實施清賦前由大租戶向官府繳納,稱為正供。此水田年納正供谷、又帶馬料,仁武庄姚棕買下此田業後,必須一併繳納正供粟。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劉江水
  • 日期
    年代: 1862~1862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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