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明治三十三年林火立繳典田契字并明治三十四年契尾消印

本物件為明治33年(1900)7月,林火立繳典田契字并明治34年(1901)5月25日契尾消印,共2張。第1張明治33年(1900)7月,林火因乏銀費用,願將承自祖父水湖遺下水田1叚及大租谷一概出為繳典,田址位在大埔洋旧社林清丈之字第624號至639號,中則田1甲1分7毫1絲正,其田東至林家田界,西至圳界,南至圳界,北至林家田界;全年帶納錢糧平2兩7錢9分3厘7毫6絲,併帶納大租谷扣四六尚伸實谷3石8斗4升正,帶大圳水第九鬮2厘五5毫,又帶第拾陸鬮水2厘5毫,其水份通流灌溉充足。經委託中人引介草鞋墩庄李春盛出典價銀柒兌平佛銀500大元正承典。口恐無憑,立繳典田契字1紙、上手老契2紙、顧用等鬮書1紙、顧賣契1紙,文森賣契1紙、清連典契倂添典契2紙、水湖轉典契1紙、丈單1紙,合共10紙,付執為炤。代筆人何彩生、為中倂知見人林金榮、立繳典田契字人林火,具名畫押用印。繳典契字與契尾間有勘合印記「臺中縣南投辨務署印」各半枚,繳典田契字上有戳記「彩生」、「□本」各1枚,共3處。第2張,明治34年(1901)5月25日大日本帝國政府臺中縣發給契尾1張。兩件有勘合用印「臺中縣南投辨務署印」1枚,疊有黑色「消印」1枚,及契尾上緣有勘合用「臺中縣南投辨務署印」半枚,亦疊有黑色「消印」1枚,契尾上用印1枚及臺中縣三字遭貼白,總計戳記共4處。契尾係大日本帝國政府臺中縣遵照明治30年(1897)律令第四號契稅章程授執契尾爲照發給。契尾番號224,契約時間明治33年(1900)7月,種目為質入,質入人為北投堡北投埔庄林火,即林鳳支,質取人為仝堡草鞋墩庄之李春盛,田地位置在北投堡大埔洋之字第624、629、63(621)、637、639號,目的物為中則田1甲1分7毫1絲、金額500円,稅金5円。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火
  • 日期
    年代: 明治三十三年七月、明治三十四年五月廿五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